
契卡与内务人民委员部的三人小组杀害不顺从者
契卡与内务人民委员部的“三人小组”首先致力于打击刑事犯罪,而不仅仅像通常所说的那样,是针对政治反对派的恐怖工具。1918年,普通法院无法应对匪患、杀人、强奸和惯犯,于是决定对重大刑事犯罪适用枪决。1921年12月,这类契卡“三人小组”即被撤销。随后这一做法只是间或重启:1923年用于打击大规模伪造货币活动,各地还临时成立“三人小组”以对付匪帮和白军残余。1933年又设立了“工农民兵三人小组”,只针对惯犯,但无权宣判死刑。
“三人小组”这一形式被认为最为合理:一个人会承担过大的责任,两人可能因分歧而陷入僵局,三人则可以做出审慎的决定。这些机关只是在程序简化的意义上属于法外,但仍处于法律体系框架内。三人小组不能“随意”枪决任何人——其成员承担严格的个人责任,如有滥权或错误,甚至会自己被处决。




